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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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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师审字〔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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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中层主要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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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门(单位): |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23年5月6日
浙江师范大学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中层主要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确保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根据《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共浙江省纪委机关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中层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防控重大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推进学校发展战略,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兼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日常工作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学校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审计处应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在校党委指导下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中层主要领导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方式开展。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兼任中层正职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任现职岗位两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内未进行审计或距离任期内上次审计超过两年的,离任时一般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校长为组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处负责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的管理运行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领导干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申请审计相关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决定,审计处处长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非涉密、辅助性事项,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审计处应对购买的审计服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审计方案、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情况,科学制定中长期滚动审计计划,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应审尽审。
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一般优先安排任期超过2年的重点对象。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处协商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提出,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审计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决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报校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中层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中层主要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服务单位、群团组织、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重要发展规划的研究、决策、执行情况;
(三)预算编制、执行及财务收支、资产安全完整情况,资金使用效益;
(四)任期目标、年度目标、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六)经济活动管理制度建设及监管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附属中学、独立学院、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五)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财务会计的合法性、真实性,风险管控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
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七)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诉讼和损失情况;
(八)以往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处应成立审计组,研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进度和相关要求。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离任审计则为原任职单位,下同)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纪律,通报审计范围和内容,提出配合审计组工作的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明确配合审计组工作的安排。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
审计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学院)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采购招标资料、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学院)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学院)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学院)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应第一时间向校长汇报,涉及备案管理或重要岗位干部的,应同时向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报送单位党组(党委),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后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相关人员等回避,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校党委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其他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一并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提供情况,作为相关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推动运用数字化等技术,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书面意见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定和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中层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中层主要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层主要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中层主要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中层主要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上级部门、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既要对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同时也要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对任期目标、年度目标、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审计评价时,应当把中层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中层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中层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问题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发现问题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坚持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规范管理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内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力量相融合。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中层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学院)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学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学院)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组织部、人事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纪检监察室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计划财务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校内巡察、干部管理、财务会计监督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中层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室或有关司法机关,并同时向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中层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学院)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并以审计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党委,或提请单位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浙师审字〔2017〕1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行知学院。 |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23年5月6日印发 |